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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社会读者 文献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面向社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满足社会读者对信息资源的需求,以更好地为地方教育、
        科研及经济建设服务,图书馆特为社会读者办理图书馆临时出入证和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
        证。为加强社会读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读者可到图书馆服务中心咨询和办理图书馆临时出入证、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证。
第三条 凡办理图书馆临时出入证和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证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持个人有效
       身份证在图书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办理图书馆临时出入证需交纳管理费每证每月30元或每证每年200元。图书馆临时出入证仅用
       于馆内阅览,不得用于文献外借。
第五条 办理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证需交纳管理费每证每月50元或每年300元及押金每证300元。注销社
       会读者借阅证时,交还社会读者借阅证,并出示押金收据,所交押金可如数返还。
第六条 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证可用于馆内阅览及图书外借。每证最多在借图书3册,借期1个月。非流
       通文献及过刊合订本均不对社会读者提供外借。
第七条 图书馆临时出入证及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证仅在所标明的有效期内生效,若超出有效期,读者
       仍需使用本馆文献,请及时到图书馆服务中心缴纳相关管理费并申请换发新证。
第八条 依照电子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图书馆不接受社会读者提出的电子资源校内及校外访
       问服务申请。
第九条 图书馆临时出入证和图书馆社会读者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转借他人者,一经
       发现,图书馆将收回其临时出入证或社会读者借阅证,并在3个月内停止持证人使用本馆资源。
第十条 持证人在使用图书馆资源时应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如发生违反图书馆相关规定者,按图书馆
       相关规定执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0-14 14: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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