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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接受捐赠文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及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向图书
        馆捐赠文献资料。为加强对文献捐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的文献资料类型包括:
(一)图书
(二)期刊
(三)视听资料(CD\VCD\DVD等)
(四)电子资源
第三条 捐赠文献资料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
(一)符合本馆馆藏建设范围。
(二)正式出版物。
(三)读者对象为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
(四)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量的图书,复本量以1-3册为宜。
第四条 下列文献将不予纳入馆藏:
(一)非正式出版物(有学术价值的会议文献、手稿、科技报告、学术集刊等特种文献除外)。
(二)捐赠方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资源。
(三)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
(四)破损文献。
(五)内有划线、注记、眉批等的图书(如为孤本图书或名人批注,则不受此条款限制;捐赠人在文
       献扉页的签名或赠言不受此条款限制)。
(六)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的文献。
(七)内容、时间已失效,不具备学术及参考价值的文献。
(八)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建设政策的文献。
第五条 捐赠原则:自愿捐赠、免费捐赠。
第六条 少量及零散捐赠,捐赠人可将文献直接送往或邮寄至图书馆综合办公室;大批量捐赠,请捐赠
       人将捐赠清单提供至图书馆综合办公室,由经办人员进行甄别,并按甄别后的清单及双方商定
       的方式进行捐赠。
第七条 如需要,图书馆将向捐赠人出具致谢函或捐赠证书。
第八条 本校师生、校友著作,具有重大意义的捐赠文献,或捐赠协议中规定以专架陈列的文献,将以
       专架进行陈列;其它文献将按内容入藏相关馆室,供读者使用。
第九条 大批量捐赠或长期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或其它捐赠认同文件,如确实未签署任何文件,也视
       同同意无偿免费捐赠。图书馆对捐赠人所捐文献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电子资源除外),并可
       根据馆藏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捐赠人一概不得取回。
第十条 电子资源的捐赠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电子资源的捐赠人应提供能证
       明其对所赠电子资源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不予入藏或被从馆藏中剔除的文献(除电子资源外),图书馆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转赠其它单位。
(二)转赠本校师生。 
(三)淘汰。
第十二条 本馆保留对本办法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0-14 14: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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